发布时间:2024-12-21 10:36:58 来源: sp20241221
本报讯 (记者 陶琛 通讯员 李小兵)买卖合同仅约定了合同总货物数量和单价、总价款,未约定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卖方自行生产货物并主动履行合同义务遭拒绝后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以违反双方间交易习惯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2022年1月11日,原告某消防公司与被告某化工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订单,合同约定某化工公司向某消防公司采购各类灭火器38973个,总金额为1071181.5元;送货地址系由供方送到指定地点。合同签订后,某化工公司根据自身的销售情况,用微信将每次需要产品的数量和型号、收货方、收货地点通知某消防公司,某消防公司则按通知生产、发货。双方不定期对账、付款。
2023年4月,某消防公司在未接到某化工公司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自行生产了34万元的货物并通知某化工公司提货付款。某化工公司以某消防公司擅自生产超出自身销售能力、暂无法提货为由拒绝提货付款。双方协商未果,引发纠纷。
2023年12月7日,原告向雁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化工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履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履行地点与履行期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结合双方前期多次履行合同情况,原告均是接到被告工作人员微信通知后,按指定的型号、数量生产产品并发货至指定地点,足以认定这是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惯常做法。某消防公司明知双方前期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是按此习惯履行,却在未得到某化工公司通知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产品,对其自行生产的34万元的货物要求某化工公司提货付款,该行为不符合合同本意及双方形成的交易习惯,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某消防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按照交易习惯确立合同条款的含义,是国际贸易中普遍承认的原则。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交易习惯进行解释,以推断、接近当事人真实意思。民法典合同编中大量采用了“交易习惯”的表述,交易习惯通常可以分为:1、一般的交易习惯;2、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3、特殊行业的交易习惯;4、当事人之间长期从事某种交易所形成的习惯。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前期多次履行过程中,已表明了双方对合同中未约定交货时间、送货地点情况下如何履行合同的真实理解,每次都事先以微信通知为准,这种交易习惯一经确立,当事人对于这一交易习惯是存在信赖利益的,民法典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这种信赖利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树立。
(责编:薄晨棣、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