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1 09:11:13 来源: sp20241221
本报讯 (记者 刘洋 通讯员 谭刚强)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廖某因收购他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并转卖牟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
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廖某在重庆市合川区某镇经营“××鲜活鱼”门市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邹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销售的水产品系在禁捕水域非法捕捞而来,仍多次进行收购,并转售至重庆市巴南区、北碚区、合川区等地的餐馆,共获利7980.55元。
2022年5月31日,廖某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邹某等人先后多次去往明确规定属于禁捕水域的涪江河段,使用属于禁用渔具的三重刺网和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水产品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而来仍长期收购、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廖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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