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鄄城“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发布时间:2024-11-25 14:45:02 来源: sp20241125

   中新网 济南7月22日电 (记者 沙见龙)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发布《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3-氯丙炔引发的较大爆炸着火责任事故。

  2024年1月20日19时46分许,菏泽市鄄城县大埝镇王菜园村西北一非法生产窝点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89.85万元人民币。

图为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发布的《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网截图

  上述发生事故的非法窝点位于菏泽市鄄城县大埝镇王菜园村西北约100米处,为一独立院落,占地面积5692.32平方米,2022年10月以来一直闲置。院内布置钢结构厂房一座,宿舍和后勤平房6间、门岗房4间、锅炉房1间(锅炉已拆除)、变压器1台、车棚1座。

  据《调查报告》中公布的事故细节显示,该非法窝点自2024年1月15日开始生产,1月19日晚夜班人员发现4号蒸馏釜冷凝器出现故障,1月20日0时左右停止蒸馏作业。1月20日19时许,多名涉事人员准备拆卸蒸馏釜冷凝器,为更换新冷凝器做准备工作。1月20日19时46分06秒,现场人员开始使用电焊机大电流切割固定冷凝器的钢支架,切割作业持续产生电弧光和高温焊渣。

  19时46分46秒,现场发生间隔时间极短的两次爆炸,先是蒸馏釜内的3-氯丙炔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高温接着引起现场的1台水洗中和釜、2台氯化反应釜和产品接收罐内的3-氯丙炔爆炸,导致蒸馏釜、水洗中和釜和2台氯化釜解体,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可燃物质起火燃烧,厂房及设备设施严重损毁。

图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关于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调查报告》中提到,涉事的非法窝点曾在鄄城县另一个镇进行过非法生产,因气味太大被附近民众举报后,有关部门和乡镇工作人员虽然到场进行了调查处理,却仅仅只是责令拆除了设备,并没有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应彻底端掉的窝点,因为没有有效的处理措施,在时隔十几天之后,又换了地方,另起炉灶,最后导致悲剧的发生。

  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中,《调查报告》指出,在事故信息报告过程中,鄄城县政府存在着对可能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的问题。1月21日15时许,得知有6人疑似失踪、事故伤亡人数可能变化的信息后,没有在30分钟内电话快报、1小时内书面直报,直至当天18时12分,鄄城县才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此外,《调查报告》还通报了属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问题,包括“打非治违”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监管部门未严格落实“打非治违”责任;乡镇层面未依法履行属地、辖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等。

  《调查报告》显示,刘海强作为非法生产窝点现场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臧志强、韩科稳,参与者张潇,非法生产窝点投资借款人张文杰共4人涉嫌犯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28名公职等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2024年7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其中提到,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完)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