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裁审规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治聚焦)

发布时间:2024-12-31 01:22:44 来源: sp20241231

  “线上加班”如何计算加班费?如何助推欠薪纠纷源头治理?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回应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通过案例明晰欠薪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促进保障制度落实落细,从源头遏制欠薪问题发生,推动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法院完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

  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了一个交通工程项目,该工程技术公司为牵头单位。余某从工程技术公司分包部分施工项目,并雇佣王某等114名农民工提供劳务。然而,王某等人按约施工完毕后,工资却被拖欠很久都没拿到。拿不到辛苦钱,王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工程技术公司等支付工资280余万元。

  114名农民工来自6个不同省份,如何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刘曙光介绍,法院依法简化王某等人的立案手续,提高审判效率,判决中标联合体将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余某,应对余某所欠付的工资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同时,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促成114名农民工的工资于20天内全部执行完毕,高效兑现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解决好了司法个案,还要再向前延伸一步,做好源头预防、前端治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企业还存在未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违法行为,便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敦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责令企业依法及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助推诉源治理工作,防止类案出现。”刘曙光介绍。

  “欠薪纠纷关系着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维护,保障其利益诉求快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人民法院不断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打造在线诉讼平台,通过数字赋能更加便利当事人,多措并举建立根治欠薪“快车道”。

  “挂靠”施工出现欠薪情形的,施工单位应承担清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以专章形式作出规定,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提供特别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禁止挂靠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郭某等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建设单位某置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将工程土建、安装工程承包给建设公司。刘某以某劳务公司名义与郭某等签订劳务施工协议。刘某雇佣农民工卢某从事砌墙劳务工作。刘某向卢某出具8120元工资欠条。后刘某支付卢某3000元,建设公司支付卢某1012元,尚有工资4108元未付。置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卢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建设公司共同支付欠付工资,置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卢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刘某应支付欠付卢某的工资4108元。”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该建设公司允许郭某等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对于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判令刘某、建设公司支付卢某欠付工资。

  据介绍,该案件的处理方式避免各方主体互相推诿转嫁风险,既明晰了违法挂靠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认定规则,又有利于倒逼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参加建设活动,切实规范工程建设、劳动用工等行为。

  线上加班费应结合劳动者加班频率、时长等因素认定

  “线上加班”如何计算加班费,备受社会关注。李某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2万元。李某工作期间,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回复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之后,公司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李某加班费。李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诉讼。

  “法院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内容、自述公司的考勤时间及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根据微信内容等确定李某存在三天休息日到岗事实,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费5517.24元。

  当前,部分用人单位选择通过第三方软件或者网络平台支付工资,致使劳动者提取工资时存在不便,甚至被扣除部分金额,客观上导致劳动者收入降低。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相对弱势方,无法自行选择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杨某就面临这样的情况。

  杨某在某培训中心工作,以前单位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或者支付宝转账方式向杨某发放工资。后来,单位通过某购物平台向杨某支付工资,杨某只能按照比例从某购物平台提取部分工资。“单位没征得我同意,而且未足额支付工资。”杨某认为单位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不服,又提起了诉讼。

  “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变更工资支付方式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应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收入减少的,用人单位负有支付欠付工资义务。最终,法院判令某培训中心补足杨某的工资差额,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

  《 人民日报 》( 2024年01月26日 11 版)

(责编:岳弘彬、牛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