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3 11:43:00 来源: sp20241123
前 言
2024年8月20日,欧委会就针对中国乘用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AS689)发布终裁披露,[1]拟对中国出口企业征收17%-36.3%的反补贴税(特斯拉单独税率9%)。该案由欧委会主席冯德莱恩于2023年9月13日发表“盟情咨文”时高调宣布发起,旨在为欧盟电动汽车产业转型和发展创造空间,并由欧委会于2023年10月4日罕见地依职权自主立案。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多个欧盟成员国、汽车行业组织和企业、智库、学者纷纷表态,指出此次反补贴是以“公平贸易”之名行保护主义之实,促进欧盟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不应惧怕竞争。
实际上,欧盟此举的背后,是在新一轮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绿色转型的全球博弈中抢抓主导权。近年来,许多国家将“新三样”(光伏产品、电动汽车和锂电池)作为产业发展优先事项,欧盟是典型代表之一。欧盟在强烈谴责美国《通胀消减法》实施补贴的同时,也在加大对本土“新三样”的补贴力度。尤其是在2019年欧委会发布《欧洲绿色新政》后,开始聚焦能源绿色转型,大力推动“新三样”等新能源产业发展。2020年,欧委会发布《欧洲产业新战略》,明确指出将为产业绿色转型提供投资和融资支持。事实上,欧盟加速“新三样”等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目的不单是为了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更是为了借机提升欧盟产业全球竞争力,谋求世界领先地位,并在此过程中实施了大量产业补贴政策。
本文从历史发展角度对欧盟涉“新三样”政策进行分析和梳理,以全面揭示欧盟相关措施全貌及其在绿色转型名义下实施补贴政策的实质。
一、欧洲经济一体化初期就已开始实施能源产业政策和战略
(一)欧洲经济一体化始于产业政策协调,尤其是能源产业。
1.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成立两大能源共同体是迈向欧洲一体化进程的第一步
欧盟是世界上实行能源产业政策最早的地区之一,欧洲经济一体化就诞生于各成员国产业政策的协调。早在1951年,六个欧洲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签署《建立欧洲煤炭和钢铁共同体条约》,决定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共同管理成员国的煤炭和钢铁产业,实行共同政策,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煤炭与钢铁生产、经营、投资和贸易政策。
1957年,欧洲煤钢共同体成员国签署《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其中前者旨在成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协调各成员国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计划(包括核能技术研发、核原料与核燃料的稳定供应等),以应对传统能源的普遍缺乏,促进欧洲核工业的形成和发展,实现欧洲能源独立。后一条约旨在设立“欧洲经济共同体”(EEC),以实行共同贸易政策,促进货物、服务、人员和资本自由流动,实现欧洲一体化和经济增长。该条约第92条至第94条首次明确和系统地规定了涵盖所有部门的国家援助制度(state aid),成为欧洲后续条约项下国家援助制度的基础。[2]
2.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就开始实施能源进口共同政策
1965年,上述六国签署《建立欧洲诸共同体统一理事会和委员会条约》,决定将前述三大共同体的理事会和委员会合并,分别建立统一的理事会和委员会,并对上述三大条约进行相应修改,其中《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的国家援助制度并未进行修订。
1974年,欧洲三大共同体统一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共同体能源政策1985年目标的决议》,要求到1985年各成员国应将进口能源减少到50%,以减少欧洲对外部能源的依赖,促进能源供应多样化。[3]
总体而言,欧洲在一体化初期就已实施能源产业共同政策,并开始注重能源独立。这一时期,欧洲建立起了统一的国家援助制度基本框架,在对成员国实施国家援助进行监督的同时,也允许提供与共同市场相容或视为相容的某些类型的国家援助。
(二)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强调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1980年,欧洲三大共同体统一理事会发布《关于共同体1990年能源目标与成员国政策协调决议》,要求进一步降低石油消费比例,增加可再生能源的消费比重。[4]该决议与上述1974年决议共同构成欧洲共同能源政策的初步框架。
1986年,欧洲三大共同体统一理事会出台《关于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共同体目标决议》,[5]明确鼓励成员国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出了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五项原则,形成欧洲共同新能源政策框架。
这一时期,欧洲能源共同政策开始关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实现欧洲能源供应多样化,确保能源安全和充分获得性。
二、欧盟成立后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升为战略优先事项
1992年,欧洲国家签署《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又称《欧洲联盟条约》),建立“欧洲联盟”(EU),欧洲经济一体化进入更高发展阶段。该条约还将“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更名为“欧洲共同体”(EC),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更名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并进行相应修订。
在《欧洲联盟条约》中,提升产业竞争力成为欧盟政策协调的主要目标之一。此外,《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还新增第130条,明确要求共同体和各成员国为产业竞争力发展创造条件。
欧盟成立后,欧委会先后发布多个能源产业政策,并逐步提高对涵盖“新三样”的新能源产业的重视程度。
(一)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为欧盟政治优先事项。
1995年,欧委会发布《欧洲能源政策》白皮书,确立了可竞争、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三大能源政策目标,并要求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应用。[6]
1997年,欧委会发布《未来能源:可再生能源——共同体战略和行动计划》白皮书,[7]提出了欧盟可再生能源政策,设立了可再生能源的消费与占比目标,将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实现欧盟经济增长、就业和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2000年,欧委会发布《欧洲能源供应安全战略》绿皮书,将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升为欧盟的政治优先事项,并强调利用财政工具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性。[8]
总之,欧盟在这一时期提高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战略地位,并将提供补贴作为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
(二)正式确立能源战略目标并将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为重点方向。
为应对天然气危机,欧委会于2006年发布《欧盟可持续、可竞争、安全的能源战略》绿皮书,正式确立了欧盟整体能源战略的可持续、可竞争和安全供应三大目标,要求各成员国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鼓励对清洁能源进行更多投资,并确保欧洲在能源方面的技术领先全球。[9]
2007年,欧盟成员国签署《里斯本条约》,修改《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共同体条约》,并将《欧洲共同体条约》更名为《欧洲联盟运行条约》。在国家援助方面,《欧盟运行条约》增加了第88条第4款,允许欧委会根据欧盟理事会的授权发布实施细则,对无需事前通报欧委会的国家援助类型和前提条件进行说明。《里斯本条约》还增设“能源”一节,首次将提升能源效率、节约能源以及推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作为欧盟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10]
2010年,欧委会发布《能源2020战略》,指出欧洲的可再生能源领先地位正在受到威胁,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巩固欧盟在能源技术市场的竞争力。[11]
2011年,欧委会提出《2050能源路线图》,目的是在完成欧盟2020脱碳目标的同时,确保能源供应的安全性和可竞争性,并强调实现三大能源战略目标(可持续、可竞争和安全性)的前提条件是提高可再生能源份额。为此各成员国应采取更加高效的鼓励措施,尤其是应加大公共资金和私人资金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12]
总之,欧盟在该阶段首次将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写入条约文件,并将其提升为欧盟能源战略的重要目标之一。
三、欧盟发布多项涉“新三样”产业政策并实施全方位补贴
虽然《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限制各成员国实施与欧盟市场相抵触的国家援助,但也允许提供某些类型的国家援助。该条尤其授权欧盟理事会增设更多可以提供的国家援助类型,并且随着欧盟发展需要(包括产业发展),欧盟理事会不断扩大此类范围。
欧盟向涉“新三样”等新能源产业提供补贴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在欧盟层面,使用欧盟本身的预算资金,通过设立各类基金等方式,向新能源产业提供补贴;二是欧盟成员国利用本国的公共资金,向新能源产业提供国家援助。
根据欧盟在2023年7月向WTO通报的补贴信息,[13]其提供补贴的主要类型是结构性补贴、农业补贴和研发补贴。其中,欧盟层面实施的“地平线欧洲”主要是向包括“新三样”在内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活动提供补贴,目的是提高欧盟相关产业的全球竞争力。根据该通报,欧盟在2021-2022年提供的此类补贴达到约2273.5万欧元。
近年来,欧盟不断增加对包括“新三样”在内的绿色产业或有助于绿色产业发展的相关行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尤其是重点关注绿色能源转型和净零技术研发等领域,并将提升全球产业竞争力作为重要目标之一。
(一)通过绿色新政、产业新战略等措施提升“新三样”产业支持力度。
1. 将发展“新三样”等新能源产业列为欧盟能源政策核心优先事项
2014年,欧委会发布《2030年气候与能源政策框架》,建议尽快确立2030年能源目标与政策框架。该文件强调应确保欧盟能源供应安全,减少进口能源依赖,促进能源供应链规模化和产业化,并要求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的消费份额至少占27%,因此各成员国应加大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研发、创新和大规模部署方面的投资。[14]
2015年,欧委会发布《欧洲能源联盟战略》,决定建立“欧洲能源联盟”,重点关注能源安全、内部能源市场、能源效率、经济脱碳、研发和竞争力这五大领域,并将发展“新三样”等新能源产业列为核心优先事项,要求欧盟保持研发技术的世界领先地位,发展更为可持续的交通系统。[15]
2018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修订《可再生能源指令》,要求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占比应至少达到32%,资金支持应重点用于降低可再生能源项目成本。[16]
同年,欧委会发布《关于欧洲繁荣、现代化、可竞争和气候中性经济的长期战略愿景》,提出到2050年应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的“气候中和”目标,打造“繁荣、现代化、可竞争和气候中性”的经济发展方向,并将可再生能源转型和促进清洁、安全和互联互通的出行作为实现该目标的战略途径和优先事项。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战略愿景将欧盟产业竞争力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关键推动因素,强调应减少欧盟产业对其他国家关键原材料的依赖。[17]
2. 出台《欧洲绿色新政》和《欧洲产业新战略》助推“新三样”产业政策
2019年,欧委会发布《欧洲绿色新政》,将绿色转型作为经济复苏、提升经济增长韧性和可持续性的助推器,尤其强调能源绿色转型的关键作用,提出到2030年温室气体净排放量至少应相比1990年减少55%、到2050年应使欧洲成为全球首个“碳中和”地区的两大目标。
欧盟设计了实现上述目标的详细路线图和政策框架,将发展重点聚焦在涵盖“新三样”在内的新能源产业等方面,政策措施覆盖工业、农业、交通、能源等几乎所有经济领域,以加快实现提升“新三样”等新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战略。在能源领域,《欧洲绿色新政》重点关注清洁能源转型的三个关键原则:一是确保安全和负担得起的欧盟能源供应;二是开发完全集成、互联互通和数字化的欧盟能源市场;三是优先考虑能源效率,提高建筑物的能源绩效,发展可再生能源电力产业。欧委会还要求各成员国建立更加完善的互联互通能源系统和综合电网,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要求各成员国在全球层面推广欧盟的能源标准和技术,以确保欧盟新能源产业的全球领先地位和竞争力。[18]
2020年3月,欧委会发布《欧洲产业新战略》,确立了三个战略和政策目标:一是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和世界领先的欧盟产业;二是实现“气候中和”;三是塑造欧盟的数字未来。2021年5月的更新版强调应提高欧盟在健康、绿色和数字政策等关键领域的韧性。[19]为此,欧委会要求各成员国以改革能源密集型产业为首要任务,从价值链的各个环节协同推进欧盟产业绿色转型。欧委会还要求各成员国合理调动私人资金和公共资金,为绿色转型提供投资和融资支持。欧委会还建议修订欧盟国家援助条款,以支持重点领域发展,包括更好地利用欧盟层面的“欧洲共同利益重要项目”(IPCEI)提供的资金,促进相关领域投资。
2022年,乌克兰危机爆发,全球能源市场再度出现严重失衡。为此,欧委会提出“REPowerEU”计划,将节约能源、生产清洁能源、能源供应多样化列为三大支柱,以加速摆脱欧洲对化石燃料的依赖。同年,欧委会将2030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提高到45%,并采取相关措施以加快可再生能源许可程序。[20]
3. 将光伏产品和锂电池作为战略性净零技术提供补贴支持
2023年,为进一步落实《欧洲绿色新政》,欧委会发布《绿色新政产业计划》,以提升欧盟绿色产业的竞争力和韧性,使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能够实现和保持“新三样”等新能源产业的全球领先地位。[21]
2024年,作为《绿色新政产业计划》重要组成部分的欧盟《净零工业法》和《关键原材料法》生效。
《净零工业法》旨在促进清洁技术制造业发展。[22]该法一是列明了涵盖光伏产品和锂电池在内的“战略性”净零技术清单;二是对有助于实现欧盟2030年能源和气候目标的技术,要求年部署率至少应达到40%;三是要求各成员国设立“净零战略项目”(NZSPs),以促进二氧化碳减排,提升竞争力和供应安全;四是提出了可用于支持《净零工业法》实施的政策工具包,包括加快许可程序和相关行政程序以及协调私人投资、补贴和公共采购的程序。
《关键原材料法》旨在确保欧洲获得安全和可持续的关键原材料供应,使欧盟能够实现2030年气候和数字目标。该法更新了欧盟关键原材料清单,列出了战略性原材料,其中包括锂-电池级、用于电动汽车生产的永磁铁。此外还建立了资金支持协调机制,以促进“新三样”等领域的关键原材料充分供应。
(二)建立电池产业联盟并出台电池战略行动计划支持锂电池和电动汽车发展。
1. 提供补贴支持电动化交通
2018年,欧委会发布《欧洲的可持续交通:安全、互联互通和清洁》,提出相关举措。在能源税方面,虽然欧盟立法规定了应缴纳的能源税,但该税率是最低税率要求,各成员国可以提高部分能源产品的税率以支持“电动化出行”(electro-mobility,包括使用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公交车等工具)。
欧盟还通过“连接欧洲基金”(CEF),资助跨欧洲运输网络的建设,以打造清洁、安全、数字化和互联互通的欧洲交通系统。欧委会强调,电池生产和开发是欧盟清洁能源转型的战略要务,也是欧洲汽车产业竞争力的关键组成部分,因此应在欧洲建立可竞争和可持续的电池制造产业。
2. 建立欧洲电池联盟并制定电池战略
2017年,欧委会与利害关系方、部分成员国和欧洲投资银行共同建立“欧洲电池联盟”,作为电池行业发展的重要合作平台,目的是汇集欧盟具有的优势,支持价值链上各参与者之间的合作,打造竞争力和规模经济。[23]
2018年,欧委会发布《电池战略行动计划》,意图打造覆盖原材料获取和回收、电池单元和电池组的设计与制造、电动汽车制造、电池回收利用等多个环节在内的电池产业完整价值链。该项行动计划不仅旨在应对气候变化,还致力于增强欧盟电池产业的全球竞争力。[24]为此,该计划涵盖了六大战略行动领域:一是确保原材料可持续供应;二是支持大规模电池单元制造,并打造完整价值链;三是通过加强研发和创新,强化欧盟产业领先地位;四是培训电池价值链各环节的高水平劳动力;五是尽可能降低电池价值链对环境的影响(例如鼓励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使用可再生能源等);六是确保电池行动计划与欧盟其他战略和监管框架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总之,为了加速电池和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欧盟通过建立合作平台以及设立复苏和韧性基金、凝聚力基金、“投资欧盟”基金、创新基金、“地平线欧洲”等名目繁多的基金和资助计划,推动欧洲电池和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支持电池和电动汽车产业的制造、部署与研发活动。
(三)实施太阳能战略并启动太阳能光伏产业联盟建设。
1. 制定太阳能战略
2022年,欧委会发布《欧盟太阳能战略》,设立到2025年太阳能光伏发电超过320吉瓦特(GW)、到2030年发电近600吉瓦特的光伏专项目标。[25]该战略不仅将太阳能作为促进欧盟向清洁能源和净零排放转型的基石,还将其作为提升欧盟产业领先地位的重要途径。
在该战略中,欧委会提出四项举措以实现太阳能愿景:一是通过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促进快速和大规模的太阳能光伏部署;二是简化欧委会国家援助审查等方面的许可程序;三是采取措施提升劳动力技能,确保太阳能生产和部署能够获得充足的熟练劳动力;四是建立太阳能光伏产业联盟。
2. 通过光伏产业联盟推动光伏制造、部署和研发
欧洲太阳能光伏产业联盟会员广泛,允许在太阳能光伏领域开展相关活动的所有公共实体和私人实体参加,包括公司、协会、研发和技术组织、投资者、社会合作伙伴、民间社会组织以及欧盟成员国代表、地区和公共当局。该联盟主要有以下任务:一是对扩大太阳能光伏制造业规模存在的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二是促进融资,推动太阳能光伏制造业等方面的商业化发展;三是提供研发和实施方面的合作机制;四是支持太阳能光伏研发和创新;五是为光伏制造业培养熟练劳动力等。
2024年,欧委会、部分成员国和光伏价值链的公司代表签署《欧洲太阳能宪章》,承诺将通过可再生能源拍卖、光伏产品公共采购、部署创新形式的太阳能、为光伏产品的生产设施和投资创造有利条件等方式提高欧洲光伏产品供应链韧性,将通过利用所有资金渠道(包括国家援助)支持太阳能供应链。欧委会计划将进一步通过复苏和韧性基金、创新基金、“地平线计划”和现代化基金为光伏制造项目提供资金资助,并将与欧洲投资银行合作,加强对太阳能价值链投资的支持。
总之,为了加速光伏产业发展,欧盟通过建立合作平台以及设立复苏和韧性基金、凝聚力基金、“投资欧盟”基金、创新基金、“地平线欧洲”等名目繁多的基金和资助计划,补贴光伏产业,支持光伏技术研发和创新。
四、结语:欧盟双管齐下 - 对内大量补贴、对外歧视性反补贴
(一)对内:实施花样繁多的“新三样”补贴。
欧盟早在2006年出台的首个能源整体战略中,就已经强调促进“新三样”等新能源发展的重要性。近年来实施的《欧洲绿色新政》《欧洲产业新战略》《绿色新政产业计划》更是将推动产业绿色转型作为七大实施路径之一,聚焦新能源发展,助推欧盟涉“新三样”产业政策成为提升全球竞争力和谋求世界领先地位的核心举措,并通过至少十一大类支持性基金等措施全方位实施补贴。
例如,“复苏和韧性基金”是“下一代欧盟”计划的核心,适用范围涉及绿色转型等六大政策支柱,主要为欧盟成员国从2020年2月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的相关举措提供资金,预算总额为7230亿欧元,其中3380亿欧元以直接赠款形式向成员国提供,3850亿欧元以贷款形式提供。成员国必须制定国家复苏和韧性计划,并应至少将37%的资金用于实现气候目标。截至2024年4月,约有879亿欧元用于支持零排放或低排放车辆等可持续交通项目,占“复苏和韧性基金”绿色支出的25.7%。[26]
“连接欧洲基金”(CEF)是欧盟为实现《欧洲绿色新政》的目标和战略事项设立的重要融资工具,目的是支持欧盟成员国在交通、能源和数字服务领域发展高性能、可持续和高效互联的跨欧洲网络。该基金主要以赠款、采购和金融工具方式提供补贴。在能源领域主要用于资助欧盟清洁能源过渡和能源联盟建设,重点支持能源基础设施、跨境可再生能源项目、网络互操作性建设和内部能源市场整合。2021-2027年,欧盟将提供59.4亿欧元此类支持性资金。[27]
“地平线欧洲”计划旨在促进研发和创新,主要资助三个支柱领域:“卓越科学”“全球挑战和欧洲产业竞争力”和“创新欧洲”。“卓越科学”项目旨在提高欧盟科技全球竞争力,“全球挑战和欧洲产业竞争力”项目旨在向“气候、能源和交通”等领域的研发和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创新欧洲”项目则意在使欧洲市场创新居于全球领先地位。[28]“地平线欧洲”计划的主要支持形式是直接赠款。根据2023年向世贸组织的补贴通报,欧盟在2021-2022年提供的此类补贴约为2273.5万欧元。
(二)对外:歧视性反补贴。
欧盟在大力发展和补贴自身“新三样”产业的同时,却对他国“新三样”产品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其真实用意值得深思!
在欧盟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中,中国针对欧委会主动依职权发起调查目的的正当性提出异议,认为此举主要出于政治目的,是保护主义行为。近年来,欧盟本身已提供数十亿欧元补贴打造电动汽车供应链,未来还将继续全面补贴本土电动汽车行业。[29]
在8月20日欧委会进行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终裁披露后,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再次指出,欧方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预设结论,在调查各环节的做法均违背其承诺的“客观、公正、非歧视、透明”原则,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是以“公平竞争”为名行“不公平竞争”之实。终裁披露并未充分吸纳中方意见,仍坚持错误做法,裁出高额税率,并利用抽样区别对待中国不同类型企业,扭曲调查结果。该终裁披露是基于欧方单方认定的“事实”,而非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30]
德国汽车工业协会指出,为了在2035年实现零排放目标,欧盟市场必须有足够的电动汽车供应。而中国电动汽车在欧盟市场的消费价格上涨,很可能使该目标的实现更加困难。欧委会应当充分考虑中国对欧洲工业和汽车产业转型(特别是向碳中和转型)的重要作用。许多欧洲公司还强调,对华加征反补贴税将对欧盟中低收入的消费者购买负担得起的电动汽车带来经济负担,并将最终危及欧盟气候变化应对行动。[31]
2024年8月9日,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向欧盟提出磋商请求(WT/DS626案),[32]指控欧盟对华电动汽车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决定、调查中的磋商、调查的进行、对补贴以及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与因果关系的初步裁决、临时反补贴措施涉嫌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和第2条、第10条至第17条、第19条、第22条和第32条的相关规定,在调查程序和实体问题裁决的多个方面均存在违规,损害或剥夺了中国在上述协定项下本应获得的利益。
(三)总体结论:欧盟为打造全球领先地位大量实施“新三样”补贴
产业政策始终贯穿于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整个发展进程,能源则是其产业协调和共同政策的起点。目前,欧盟以《欧洲绿色新政》《欧盟产业新战略》《绿色新政产业计划》等文件为引领,建立起了体系化和全方位的涉“新三样”产业政策和协调战略,通过名目繁多的补贴,支持提升欧盟“新三样”产业竞争力。欧盟在多份官方文件中一再强调,打造欧洲相关产业的全球领先地位至关重要。
尽管表面上看,欧盟通过立法监督和限制各成员国实施扭曲市场的国家援助,但是设置了多种例外,并以促进绿色发展和转型为借口,不断扩大例外事项范围,为欧盟及其各成员国补贴“新三样”留下了充分空间和灵活性。
例如1957年签署的《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就已允许成员国为实施“欧洲共同利益重要项目”提供国家援助,并成为《欧盟运行条约》国家援助例外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该项目主要致力于促进欧洲工业和经济增长、就业、绿色和数字化转型以及提升产业竞争力,其中包括“新三样”领域。
根据欧委会发布的数据,2018年至2024年8月,欧委会在“欧洲共同利益重要项目”计划下,对电池、氢能、微电子、通讯技术、新一代云基础设施与服务共批准了累计高达362亿欧元的国家援助(共320个项目),其中电池产业获批68个项目(约占21%),补贴总金额达61亿欧元(约占17%)。[33]这充分说明,为了打造新兴产业全球竞争力和世界领先地位,欧盟正在不遗余力地实施“新三样”产业支持政策。
作者|史晓丽 崔芸菲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欧委会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终裁披露: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4_4301.
[2]参见《联合国条约年鉴》第298卷第51页和第52页。
[3]Counci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ouncil Resolution of 17 December 1974 concerning Community energy policy objectives for 1985, 09/07/1975, p.2-4.
[4]Counci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ouncil Resolution of 9 June 1980 concerning Community Energy Policy Objectives for 1990 and Convergence of Policies of the Member States, OJ C 149, 18.6.1980, p. 1-2.
[5]Counci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ouncil Resolution of 26 November 1986 on a Community orientation to develop new and renewable energy sources.
[6]European Commission, White Paper: an Energy Policy for the European Union, COM(95)682 final, 13/12/1995.
[7]European Commission, Energy for Future: Renewable Sources of Energy-White Paper for a Community Strategy and Action Plan, COM(97) 599 final, 26/11/1997.
[8]European Commission, Towards a European Strategy for the Security of Energy Supply, COM(2000) 769 final, 29/11/2000.
[9]European Commission, Green Paper: A European Strategy for Sustainable, Competitive and Secure Energy, 8/3/2006, COM(2006) 105 final.
[10]Treaty of Lisbon,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07/C 306/01.
[11]European Commission, Energy 2020 A Strategy for Competitive, Sustainable and Secure Energy, COM/2010/0639 final, 10/11/2010.
[12]European Commission, Energy Roadmap 2050, 15/12/2011.
[13]New and Full Notification Pursuant to Article XVI:1 of the GATT 1994 and Article 25 of th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European Union, 25 July 2023.
[14]European Commission, A Policy Framework for Climate and Energy in the Period from 2020 to 2030, COM(2014) 15 final/2, 28/1/2014.
[15]European Commission, A Framework Strategy for a Resilient Energy Union with a Forward-Looking Climate Change Policy, 25/2/2015.
[16]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 Directive (EU) 2018/2001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December 2018 on the promotion of the use of energy from renewable sources, OJ L 328, 21.12.2018, p. 82–209.
[17]European Commission, A Clean Planet for all - A European Strategic Long-term Vision for A Prosperous, Modern, Competitive and Climate Neutral Economy, 28/11/2018, COM (2018) 773.
[18]European Commission, The European Green Deal, 11/12/2018, COM(2019) 640 final.
[19]European Commission, Updating the 2020 New Industrial Strategy: Building a Stronger Single Market for Europe’s Recovery, 5/5/2021, COM(2021) 350 final.
[20]European Commission, Proposal for amending Directive (EU) 2018/2001 on the promotion of the Use of energy from renewable sources, 18/5/2022, COM(2022) 222 final.
[21]European Commission, A Green Deal Industrial Plan for the Net-Zero Age, 1/2/2023, COM(2023) 62 final.
[22]European Commission, Net Zero Industry Act, 16/3/2023, COM(2023) 161 final.
[23]European Commission, European Battery Alliance.
[24]European Commission, ANNEX 2–Strategic Action Plan on Batteries.
[25]European Commission, EU Solar Energy Strategy, 18/5/2022.
[26]欧委会:复苏和恢复基金记分牌—可持续交通专题分析,2024年4月。
[27]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 establishing the Connecting Europe Facility and repealing Regulations (EU) No 1316/2013 and (EU) No 283/2014.
[28]New and Full Notification Pursuant to Article XVI:1 of the GATT 1994 and Article 25 of th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European Union, 25 July 2023.
[29]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欧盟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终裁披露答记者问:https://www.mofcom.gov.cn/xwfb/xwfyrth/art/2024/art_0d8d113e1e414bcabfaa3f29636c49a3.html.
[30]欧盟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初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401866.
[31]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401866.
[32]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向欧盟提出磋商请求(WT/DS626案):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626_e.htm.
[33]https://competition-policy.ec.europa.eu/state-aid/ipcei/approved-ipceis_en. 【编辑:李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