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夕阳红 有“法”守护

发布时间:2024-12-27 13:31:29 来源: sp20241227

导读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多层次、高品质的养老需求也日益增长。如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该院近三年来审理的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及创建的爱老护老新枫桥法庭工作情况,展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回应老龄化社会发展需求,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积极探索。

高收费后不安排活动 法院判令旅行社退款

70多岁的任女士于2019年年底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个人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行社组织出国旅游和赴港、澳地区旅游,代办旅游签证,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游客一次性支付金额20万元;如不能成团,旅行社向游客退还已收取的旅游费用。

任女士在现场看到热闹的抽奖返现金的活动,当天便向旅行社支付了20万元,自己也抽中了1.2万元的现金奖励。然而,后来旅行社一直未安排任何旅游活动,因此任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任女士履行了支付20万元款项的义务,但旅行社在收取费用后未提供任何旅游服务、亦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故应退还任女士交付的费用。对旅行社已奖励的费用,法院予以扣除。最终判决旅行社退还任女士旅游费用188000元。

【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老年人因受现场抽奖活动、返还大额现金诱惑而交纳巨额旅游费的案件。在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一些老年人盲目追求高额利息承诺,将闲置资金用于投资理财、购买保健品、购买艺术收藏品等,更有甚者沉迷于骗子的吹捧中不能自拔,使用自己住房抵押贷款交给骗子用于“解冻海外民族资产”,被不法分子一步步带入陷阱,最终血本无归。在此提示老年人,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抵御消费风险和利益诱惑,若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购物车脱控伤人 经营者承担赔偿主责

2021年3月7日上午,82岁的苏某到某超市购物。苏某乘坐从三层至二层下行扶梯时,60多岁的房某推着购物车在其后面上了扶梯。房某的购物车脱手从扶梯快速冲下,撞伤了前面的苏某。事发当天,苏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此后多次至医院继续治疗。后苏某将超市和房某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各项损失。超市、房某均当庭对苏某进行赔礼道歉,苏某接受道歉。房某表示不同意赔偿损失,超市表示后续依照法院判决积极配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购物车在房某脱手后从扶梯快速冲下,可见超市购物车存在使用磨损严重、刹车失灵等情况。超市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合理预见安全隐患,同时采取措施予以预防。现超市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认定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及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对苏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确定责任比例为70%。同时确定房某对苏某的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

【点评】

顾客受伤事件既伤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亦损害了超市的企业形象,更额外增加了诉讼成本。为从源头化解矛盾,督促经营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向超市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超市对卖场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措施,并建立台账,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该司法建议获得超市积极回复。同时,本案也提醒老年人,在超市购物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自身安全,规避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在临时使用购物车等超市用品时,避免使用不当伤及他人,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购物环境。

老友饮酒后搭车坠亡 不诚实表述被判担责

郑某和崔某是多年的老友,两人均逾花甲之年。2022年1月10日晚,二人共同饮酒至11日凌晨1时许。畅饮过后,崔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拉着郑某回家,不料途中郑某从电动三轮车后座跌落,送至A医院救治过程中,崔某隐瞒了郑某从电动三轮车上跌落的事实,仅称郑某是饮酒所致。后郑某又转至北京B医院救治,最终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郑某死因是钝性外力作用于顶枕部右侧,致颅脑损伤死亡。郑某之子小郑遂起诉崔某,要求其赔偿父亲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崔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拉乘酒后的郑某,驾驶过程中,崔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郑某从后座跌落,对事件发生具有过错;崔某在送医过程中故意隐瞒郑某外伤病史,给医院诊断及救治造成较大困难,最终导致郑某死亡,崔某对损害结果具有过错。然而,考虑到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郑某明知驾驶人崔某刚刚饮过酒,还乘坐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对事件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酌情确认崔某的责任比例为70%,郑某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点评】

很多老年人退休后,将小型电动三轮车作为平时代步工具,并误认为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没有什么风险,但实际上酒后驾驶任何车辆都会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饮酒后,建议及时通知家属接送或者采用安全的交通方式回家。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将自己及同伴的生命安全至于巨大的风险之中。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要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才能把法律约束内化为道德自觉和社会责任。

未尽义务致老人摔伤 养老公寓应担责任

张某系张甲、张乙、张丙之父。2018年8月29日,某养老公寓、张某、张乙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张某入住某养老公寓,接受某养老公寓提供的养老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合同后附专项免责条款:“因入住老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将存在的以下潜在风险向您作如下告知:老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骨质疏松,因此在入住期间,老人可能因走路不稳而跌倒或因在座椅、坐便和活动时用力不均等原因,导致老人出现软组织损伤、骨折(伤残)、死亡等意外。工作人员已将上述入住老人潜在意外风险明确告知入住老人的家属,此意外情况出现,养老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张某交纳保证金1万元及养老费等,并开始入住某养老公寓。

2019年6月30日,张某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平衡功能障碍、四肢肌力4级、意识障碍,于同年7月10日出院后回到某养老公寓。2019年10月10日,张某再次住院治疗,诊断为压疮伴感染,脑梗死、股骨颈骨折等。张甲等称,2019年10月因为护理人员照顾不周致使张某摔伤,造成左侧大面积压疮,同时发现右侧股骨颈骨折,使老人残疾由原来的二级加重为一级,虽然经过抢救,但张某仍于2020年1月25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右侧股骨颈骨折、褥疮。故张甲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养老公寓退还医疗保证金并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甲等人称张某在某养老公寓内摔倒,并致股骨颈骨折、褥疮等症状,依据现有证据可确认,张某事发至医院就诊时有股骨颈骨折及褥疮等病症存在,某养老公寓作为张某的养老服务机构,收取照护费等养老服务费用,应尽到相应的服务义务,确保张某的人身安全;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张某的相应损伤系其自身原因导致,故法院确认某养老公寓未尽到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令某养老公寓退还原告保证金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余元。

【点评】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格式合同中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给予否定性评价,让养老机构意识到切勿通过格式合同不合理地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投机取巧只会给自身带来更大损失。养老机构应当依据看护对象的不同情况和个性化需求,提供精细化、差异化服务;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巡检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为服务对象营造良好的生活休闲环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升服务理念和质量。此外,子女不能认为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就减轻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与老人分开居住或老人在养老机构居住的,子女应经常探望,及时发现老人居住生活方面存在的风险,防患于未然。

司法观察

创新工作机制 妥处涉老纠纷

人民法院如何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提供司法保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人民法庭积极探索涉老案件审理方式,创建“一二三四”工作机制,着力打造爱老护老新枫桥法庭,2021年至今妥善处理涉老纠纷1199件。

一是该庭以源头治理为路径,建立“一”支志愿服务队。这支名为“芳·种”的党员志愿服务队,在辖区街道设5个志愿联络点,联结起区域内90个居委会、7个养老机构。通过开展“法治同行·夕阳红”等主题活动,开设婚姻家庭类、投资类、消费类纠纷等专题课程;用建立微信群“点对点”实时沟通等方式,深度参与涉老矛盾纠纷化解,受益老龄人群达5万人。

二是以特殊需求为导向,设置“二个”守护重点。1.推出联系急救、看护病患、沟通家属、紧急上报、采集证据、维护秩序“六点位同步处置法”,搭设联通社区卫生服务站、急救中心的两条紧急处置渠道。2.建立涉老纠纷快审快结绿色通道,确保7日内启动审理工作,推广涉老纠纷“要素式”“拉家常式”“共情式”调解,探索“敬老爱老”传统文化及核心价值观融入判决释法说理。2023年上半年已妥善处理5起老年人突发心梗等紧急事件,涉老纠纷调解率同比上升4.18%。

三是以老年人心理需求为抓手,架起“三个”沟通桥梁。推广使用“低频短句”“大白话”阐释复杂法律问题等方式,让老年人听得清、听得懂、听得信;制发《适老在线诉讼指引》,采取手把手指导、亲属合力协助、主动上门服务“三步走”,以真情填平新技术发展给老年人带来的“数字鸿沟”问题;积极送法上门,构建“社区报道+涉老普法宣传”“巡回审判+老年群众旁听”“新闻通报会+涉老专项培训”三维联创共建模式,就案讲法释法。今年以来,涉老案件信访率同比下降5.93%,在线庭审率同比上升22.71%。

四是以最前线解决纠纷为理念,开设上门庭审、午间庭审、夜间庭审、假日庭审这四种便民庭审。提倡线上线下相融合、多元搭配相组合、诉源治理相衔接的工作原则,打造融诉前调解、开庭审理、普法宣传于一体的能动司法前沿阵地,为出行不便、子女代理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全时段、多元化暖心诉讼。制定《关于开展老龄人群便民法庭的工作办法(试行)》,今年以来,共开展便民法庭20余次,真正实现老年人“足不出户”庭审,获得了老年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赞扬。(安平 姚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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