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0 04:30:48 来源: sp20241230
《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指出,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中研究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有关问题,适用检调对接机制,是参与诉源治理的时代使命,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必答题”,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在检调对接中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研究诱发各类矛盾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加强治理和关口把控,坚持“治已病”和“治未病”相结合,使党的领导政治优势充分转化为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强大效能。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完善检调对接,促进治罪向“治罪与治理并重”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是明晰检调对接工作思路。其一,强化调解意识。将检调对接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作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环节,从主观能动性和客观约束性两方面进行规范。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其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对于存在矛盾纠纷的案件,深化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检察环节,但对于当事人明显不接受调解、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极深、不认罪悔罪等案件,调解可能会造成被害人二次创伤,或没有调解必要性的,不宜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其三,避免错误认识和负面影响。经济赔偿只是一种方式,不宜将赔偿数额视为矛盾是否化解及化解程度的唯一衡量标准。对于矛盾化解后从轻的案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理性、客观认识,将法理、道理、情理讲明白,避免社会公众产生错误认识。
二是明确检调对接参与主体。检察机关应当拓宽视野,注重依靠和发挥现有的、贴近乡土的人民调解作用,完善检调对接机制。其一,调解主体除检察机关和综治中心外,应包括但不限于人民调解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治理网格员、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等。其二,明确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检察机关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做好发现矛盾、沟通协调、协作配合、服务化解等作用,合理平衡监督者、调停者和追诉者之间的关系,做到介入但不影响、参与而不干预。其三,强化检察官参与调解的亲历性。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亲身参与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一方面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从法律层面及时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可全面把握矛盾纠纷化解进度,以及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和被害人身心恢复状态,方便案件办理。
三是规范检调对接适用标准。判断案件是否启动检调对接机制,应主要把握两个标准:客观标准是案件存在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主观标准是当事人具有调解合意和履约能力。检调对接不应过多受到罪名、法定刑、是否可以适用不起诉等因素的限制。同时,对于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监督撤案案件,以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拟作不起诉、不逮捕的案件,均应纳入调解范围,充分释法说理,化解基础矛盾,避免因不理解而缠访缠诉。另外,检察机关应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强化“检力下沉”,加强和基层组织的联系,对于可能上升为刑事犯罪的矛盾纠纷和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帮教不到位可能再犯的,以及潜在报复控告人、举报人和被害人的风险事件,应及时介入,力争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增强多元化解预防矛盾纠纷的行动自觉。
四是健全检调对接适用程序。其一,对侦查阶段已经调解的案件应增加审查程序。部分案件可能表面已赔偿谅解,但内在的矛盾并未化解,犯罪嫌疑人赔偿的目的是为取得从宽,被告人谅解的缘由是为获取赔偿,但因犯罪引发的不满、隔阂、愤恨并未消除,尤其是乡土熟人社会发生的家庭纠纷、婚姻纠纷和邻里纠纷,一定程度影响社会治理效能,故应审查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彻底性、被害人谅解的自愿性和真实性,防止出现变相接受的情形。其二,在检察环节,前移后置调解关口,构建协作配合程序。检调对接应和警调对接、诉调对接相衔接融合,构建“大调解”的格局。一方面,可充分利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职能,在提前介入、审查逮捕阶段,与侦查机关协作配合,对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化解;另一方面,对在检察环节未化解的矛盾,提起公诉后,也应注意与审判机关形成合力,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案中。其三,灵活适用启动程序,提高调解成效,保证案件公正。检调对接程序应由案件承办人自行决定启动,既可自行调解、通过检察听证调解,也可邀请人民调解员和综治中心、基层组织的人员参与。在调解方式方面,应秉持即发现即调解,充分借助综治中心大数据监控平台、网格化管理流程等方式。在调解结果处理方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作出从宽处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应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是提升检调对接治理效能。其一,以跟踪回访助推社会治理。按照罪名、案发地区、矛盾纠纷类型,定期进行跟踪回访,总结案发规律、调解规律,优化调解方式,从个案调解向类案调解推进,从源头防止矛盾发生,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必要时充分发挥数字政法、数字检察、数字社会优势,形成对接模型,实现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从诉讼监督到治理监督的良好效果。其二,以案件预警预防风险隐患。建立矛盾纠纷化解台账,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及时评估风控,做到早发现、早稳控、早化解。同时,规范矛盾纠纷化解案件的宣传,注重意识形态工作,积极引导形成社会共治共建格局,最大效果预防风险再发生,矛盾再升级。其三,以业务考评促进质效提升。将检调对接纳入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以及检察机关社会治理效能、依法治理、平安建设等方面的考核内容,形成正确的机制导向,倒逼检调对接工作提质增效。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分别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官)
(责编:马昌、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