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30 15:08:37 来源: sp20241130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马子滟
邵某某在网上开了一家电商公司,主要进行跨境商品买卖,商品通过某速物流平台(以下简称“某速平台”)与某燕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燕公司”)合作发货。如果包裹丢失,邵某某可以通过某速平台向某燕公司索赔。
2023年3月邵某某偶然间发现,不管是否存在真实的包裹丢失情况,每次索赔都能成功。见平台有此漏洞,邵某某便动了歪心思。她在收到客户订单后会打印物流单号贴在对应商品上,同时进行线上登记。通常好几个或者几十个小的物流包裹登记组成一个大的物流包裹,大的包裹另有一个物流单号。线下打包亦是如此。某燕公司的司机前来揽件时,只扫描大包裹的物流单号,其中小包裹的单号系统会默认已经揽收。“小包裹无需司机核对便默认揽收”这一便捷程序给了邵某某可乘之机:如果邵某某出于各种原因不发货或暂缓发货,她仍会生成快递单号并线上登记组入大包裹,这批所谓的小包裹只有快递单号但实际上并不存在。
等某燕公司的司机将大包裹送到分拣中心后,分拣中心的工作人员会拆开大包裹逐一扫描小包裹,邵某某并不存在的“小包裹”自然无法入库。7天后,“小包裹”的物流信息便会关闭,并显示“物流公司揽收未入库”。然后邵某某就可以根据物流单号在平台上申诉赔偿,理由就是物流公司揽收未入库。
某速平台会等待某燕公司在3天内提交证据,可这批“小包裹”本就不存在,纵使某燕公司翻遍整个分拣中心也找不出来。某燕公司无法证明包裹已经入库,平台就会默认是物流公司的责任,认定邵某某索赔成功,将某燕公司赔付的金额打到邵某某的平台账号上。
2023年6月至9月间邵某某陆续向平台虚假索赔100余单,获得某燕公司赔付13万余元。9月4日,某燕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了这一情况,随即报案。9月7日,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某燕公司赔偿了全部所骗款项,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今年1月9日,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江北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来想占点小便宜,没想到触犯了法律。”最终,邵某某为自己贪小便宜的行为付出了法律的代价。
随着网店和在线消费的普及,物流行业蓬勃发展,丢件的事情时有发生。检察机关也着重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自作聪明以谎报丢件的方式虚假理赔,钻快递公司的空子,虽一时得逞,但终会酿成法律的苦果。(法治日报)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