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伤害保障的未来走向

发布时间:2024-12-31 02:54:02 来源: sp20241231

  【专家学思】

  2022年7月,为积极适应劳动力市场就业形态的变化,切实保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在职业伤害保护方面的基本权益,不断完善我国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有关部门实施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办法,在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行业中,选取若干家代表性企业先行试点。一年多来,各试点地区在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在经办流程、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基金监管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既总结了一些实践经验,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职业伤害保障是积极适应劳动力市场变化的有效举措

  工伤保险是工业化背景下应对劳动者职业伤害风险,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并激励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护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2003年,我国正式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在2010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也专设第四章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进行了规制。然而,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遵从劳资分责的基本原则不同,工伤保险属于雇主责任险,其基本逻辑是受雇劳动者以工作为目的所造成的职业伤害均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产生的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等费用均应当由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以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这种制度逻辑在缴费端体现为完全由雇主缴费而雇员本人无需缴费,在待遇端则表现为主要的工伤保险待遇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仍有部分待遇(如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要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在日常出行、快递配送等行业出现了新型的生产方式和与此相对应的就业形态,例如人们熟悉的外卖小哥、滴滴司机等,这种新就业形态的出现不仅产生了大量的新岗位,大大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改变了机器大工业时代的就业方式,平台企业提供的是信息这种新的生产要素,劳动者也可以不再固定地和某一个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可以同时在多个平台上接单、完成服务并获得报酬。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互联网与实体经济融合程度的不断加深,这种新就业形态正在向其他行业蔓延,当下的新就业形态或许会成为后工业化时代的就业新常态。

  新就业形态对建立在传统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工伤保险制度带来了重大挑战,雇主不明确使得缴费主体、缴费机制以及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有关待遇都无法落实,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行业分布又决定了其较容易遭遇职业伤害风险。基于此,职业伤害试点方案在缴费机制上从以工资为基数缴费转变为按单缴费,并在各应用客户端设置“一键报案”功能以实现快速经办,在全国建立相对统一的信息平台,在工伤保险基金科目下设置职业伤害二级账户,这些政策创新既回应了当前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核心诉求,适应了新就业形态的基本特征,也为之后的制度衔接或整合做好了准备。

  职业伤害保障要与工伤保险制度走向融合

  从长期来看,劳动者职业伤害风险的工伤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障显然不应当并行实施,这不仅会导致制度体系的繁杂,更会使得人们在不同就业状态的转换中无所适从,而两项制度之间的融合才应当是理性的改革取向。

  其一,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的进一步社会化是制度融合的前提。无论是现行的工伤保险还是正在试点的职业伤害险,其中部分待遇都需要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既不符合工伤保险社会化的基本原则,也不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基本特征。因此,一方面应当在确保基金长期可持续的基础上,逐步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都纳入基金支付的范畴;另一方面,应当在费率厘定、浮动费率机制设计,以及劳动基准和劳动场所保护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用人单位的责任。

  其二,缴费方式的并行是制度融合的关键。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亮点之一就是根据新业态劳动者的收入特征,将此前工伤保险的按工资总额缴费调整为按单缴费,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加入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缴费机制探索出了一条新路。然而,按单缴费也无法全面取代按工资缴费,因为传统就业形态和新就业形态仍然会长期并行,劳动者也会在不同的就业形态之间相互转化,所以需要积极探索两种缴费方式的衔接机制。

  其三,待遇标准的逐步统一是制度融合的核心内容。待遇标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目前职业伤害保障的总体待遇内容和水平要略低于工伤保险,这是由职业伤害保障的发展阶段和试点性质决定的。按照风险分散和同等伤害程度待遇相同的基本原则,应当逐步统一职业伤害保障和工伤保险的待遇内容和标准,切实维护不同行业、不同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公平权益。

  其四,经办机制的统一是制度融合的有效支撑。目前,职业伤害保障各试点地区在经办机制设计尤其是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随着工伤保险统筹层次的不断提高以及与职业伤害保障的逐步融合,亟待建立相对统一的工伤保险与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流程,并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主要职责,商业保险公司等社会力量可以在基本险与补充险的衔接、工伤或职业伤害的认定资料收集与咨询服务、待遇先行给付等方面探索有效的合作机制,以提高相关公共服务的有效性与便捷性。

  (作者:鲁全,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光明日报 【编辑:张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