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5 08:08:39 来源: sp20241215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马安妮)公司合法承包施工项目,由第三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要承担责任吗?近日,在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受伤的张某,向公司讨要工伤保险赔偿。该公司以“张某由冯某招聘工作,不应向用人单位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为由拒绝支付。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并向张某支付赔偿金累计21万余元。
2022年3月,张某经人介绍到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在工地做焊工,工资为每天400元。同年5月19日,张某在工地焊接管道时受伤。2023年5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确定张某为工伤。同年10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被告张某因工伤残十级。
张某持两份认定向公司要工伤保险待遇,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张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向张某支付十级伤残费用共27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诉至哈密垦区人民法院。该公司认为,公司是合法承包施工项目,由冯某带领农民工从事劳务施工,而不是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冯某。而且,张某在认定工伤时,隐瞒了自己受冯某雇佣事实,因此公司对张某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工作时受伤,已被认定是工伤,并鉴定为因工伤残十级,该建筑公司应当承担张某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是一种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办理,需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在发生意外且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若用人单位拒绝承担责任,劳动者可使用两个请求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最终,二审法院驳回该公司上诉请求。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