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4 18:35:53 来源: sp20241124
本报讯 “飞线充电”是指通过拖线板等方式为电动车充电的危险行为。当“飞线充电”起火致人身或财产损失时,责任由谁来承担?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一起侵权案,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即销售该电动车的商家、电池生产商对杨先生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电动车、房屋所有人顾先生及其妻子对杨先生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
2021年5月,顾先生从某电动车经营部购买了一辆四轮电动车,平时停放于自家一楼院内。2021年11月的一天,顾先生用插线板为停放在一楼院内的电动车充电。当晚11时,正在充电的电动车突然起火,火势迅速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租客杨先生等人受伤,并造成大量财物受损。
租客杨先生因火灾事故受伤,于是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电池、电动车生产商及销售商、电动车和房屋所有人顾先生及其妻子共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点为涉案电动车的电池箱,火灾是由于电池充电过程中起火所致。电池应当具备安全的使用性能,充电过程中起火系非正常现象,涉案电池显然存在质量缺陷,电池的销售商、生产商应承担相应责任。电动车的使用人和房屋出租人通过飞线方式给电动车充电,亦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还在充电处堆放沙发等易燃物,应对损害的扩大承担责任。法院判决销售该电动车的商家、电池生产商对杨先生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电动车、房屋所有人顾先生及其妻子对杨先生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
电池生产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根据消防部门基于现场勘验和物证检验结果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四轮电动车的电池箱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火灾。基于上述已然明确的起火原因,涉案电池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如果不能证明自身生产或销售的电池系合法合规合格的产品,应承担火灾损害的赔偿责任。电池生产商确实向销售商提供锂电池,同时,却既不能证明其在火灾前生产且提供给销售商的锂电池符合我国质量标准,也不能证明起火电池非其生产;在此情况下,一审判令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向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合理有据。顾先生及其妻子确实存在“飞线充电”情形,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亦存在一定的疏失,对起火风险及损害扩大应负部分责任;但不可否认,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的生产销售行为系面向公众且以盈利为目的,如果不能确保产品质量的安全可靠和经营行为的规范严谨,将给公众带来重大隐患,此等危害性显然远大于顾先生及其妻子的过错。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75%的责任,顾先生及其妻子承担25%的责任,具有合理性。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梅杨)
法官说法
近年来,我国电动车保有量呈增加趋势,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时常引发火灾事故。部分锂电池生产商质量管控不严,影响电池使用安全。特别是“飞线充电”时,接线板经常在室外日晒雨淋,容易造成绝缘材料老化,产生漏电短路,增加起火风险。此外,在楼栋、通道、场院内充电,如发生电动车起火,容易引燃周围可燃物,扩大火情,严重时更会妨碍逃生,安全隐患巨大。
一般情况下,因产品质量缺陷受到损害,主要应追究产品生产商及销售商的责任。但本案中,电动车使用人同时作为房屋所有人,不仅存在“飞线充电”的情形,还在电动车停放处堆放沙发等易燃物。现场未采取任何消防安全措施,进一步扩大了电池起火所造成的影响,多重因素叠加导致数人受伤、大量财物受损的损害后果。鉴于电动车使用人增加了失火风险,又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为规范电动车充电、加强村居消防安全敲响了警钟。电动车电池生产商应加强品控管理,提升制作技术。使用者也应当树立安全充电意识,禁止在室内充电、“飞线充电”,减少电池失火风险。同时,建议相关基层单位增设充电设施和场地,畅通电动车充电渠道,合力防止消防安全隐患。
(责编:梁秋坪、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