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发布时间:2024-12-05 12:13:07 来源: sp20241205

10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公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这意味着,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据上述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与此同时,也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

我国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以来,试点地区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具体规定。

依据《办法》,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具体的税收优惠。比如,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相较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办法》主要从完善税收制度、扩大地方权限、健全征管机制、理顺价税关系等方面进行政策调整。

值得关注的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那么,三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促进水资源费改税平稳实施?上述负责人表示,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申报、知操作,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精准性。此外,将建立税务与水利部门工作配合机制,开发和测试征税信息系统,实现涉税信息自动预填、自动计算,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

据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将跟踪分析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效果,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

(责编:王震、陈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