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能动履职 做实做优破产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2024-11-26 03:18:02 来源: sp20241126

  我们要深刻认识做好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能动履职,以“如我在诉”意识大力推动破产审判的专业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全面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张军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破产审判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危机”企业寻“新机”。破产审判工作肩负着促进企业优胜劣汰、推动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的重要作用,关乎经济发展、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我们要深刻认识做好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能动履职,以“如我在诉”意识大力推动破产审判的专业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全面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强化大局意识,树立正确破产审判理念。一是坚持系统思维。企业破产所涉问题纷繁庞杂,破产审判具有综合性、关联性和系统性的鲜明特征,人民法院必须自觉将系统观念融入破产审判全过程、各方面。要围绕中心大局开展工作,主动将破产审判工作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度融合,从维护整体利益出发,紧盯企业挽救、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访维稳等重点工作,用系统思维推进案件办理,不能仅关注个案中的法律问题,忽略了与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有效衔接。二是坚持人民至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仅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价值追求,也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破产审判关系企业经营者、职工、债权人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我们要坚持“人民至上”,进一步健全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机制,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安置服务,切实维护债权人、投资人等相关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利益平衡。破产重整作为针对资不抵债市场主体的利益再分配过程,涉及各方权益的冲突和博弈。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牢牢把握公正这个根本要求,注重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实现最大程度的共赢,是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要研究课题。坚持顺位清偿与公平受偿相结合的原则,在依法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基础上,确保职工工资、国家税收、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的实现顺序和实现方式。同时坚持债权平等,保障同类性质债权在法律框架内实现集体清偿、公平清偿。

  优化资源配置,充分释放破产审判效能。一是强化府院常态联动。破产审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不能仅靠法院单打独斗,而要聚合优势资源,协同联动推进。要坚持问题导向,主动积极作为,依照“法院主导、政府协调、部门联动”原则,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破产审判中涉税、不动产管理、职工劳动争议等共性问题,齐抓共管破解破产处置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同时,进一步衔接整合司法审判、理论研究、行业组织等各领域力量资源,构建更为高效的破产专业化体系,通力合作,协同推进破产审判高质量发展。二是聚焦信息科技赋能。面对破产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审判任务持续加重的新形势新变化,要树立大数据思维,顺应数字改革浪潮,积极探索建立“信息技术+破产审判”新模式,依靠科技赋能,以数字化促进破产审判现代化。进一步拓展信息化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建立破产审判指挥中心,依托集约化办理云平台,实行流程节点监控和超期审批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优势,采用网络直播、线上表决方式召开全程无纸化债权人会议,实现债权人在线观看网络会议直播、在线审议表决会议议题,开启“多方协同、云端流转、智能高效、公开透明”破产案件办理新模式。三是深化繁简分流。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是充分发掘破产审判潜力,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的重要抓手。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在与管理人团队、债权人、债务人充分有效沟通的基础上,大胆适用简易程序,压缩流程时长、简化审理相关事项、细化完善节点流程和时限要求,在充分保障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实现简案快审,促进“僵尸企业”迅速出清。针对涉及大量职工分流存在涉众涉稳隐患、债权构成复杂争议较大、财产处置存在重大困难或者企业基本面良好有重整可能的破产案件,要做到“繁案精审”,因企施策精准选择适用重整、和解、清算程序,推动“破”中求“立”“破”中求“进”,实现夕阳企业“腾笼换鸟”与市场资源的优化再配置。

  立足强基固本,构建破产审判长效机制。一是提升破产审判专业水平。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创新破产审判经验,固化、提炼破产审判成果。统一破产重整申请审查标准,对重整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仔细甄别具备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的困难企业,以更低成本、更优组合实现资源重配,避免清算程序下对社会、经济、环境的破坏;前移司法挽救关口,畅通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渠道,构建以“庭外融资+庭内重整”为特色的破产案件预重整模式,指导管理人迅速全面开展招募投资、清产核资、沟通谈判等各项环节,提升重整效率和成功率;创新破产管理人机制,打破单一管理人模式,破解管理人模式固化、成本较高、程序推进不畅等难题,满足破产企业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二是打造高素质破产审判队伍。作为破产审判工作的核心力量,专业化审判离不开高素质队伍的锤炼。在成立专业破产审判庭的基础上,遴选业务骨干组建法院破产审判人才库,优中选优成立专家团队,充分发挥破产专家团队的带动作用,全面提升破产法官专业素能;建立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机制,针对破产审判中个案难题与新类型审判实务进行专项授课,切实增强破产法官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应急事务、协调各方利益的综合素质;专注精品案例培育,通过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树立典型案例、破产调研成果转化等形式,聚焦破产审判前沿问题研讨,统一破产案件裁判尺度。三是深化破产审判监督管理。筑牢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堤坝,防范化解破产审判纪律风险。把好破产审判立案关,坚持依法积极受理与严格审查受理并重原则,切实防止“假破产、真逃债”;把好破产程序关,规范内控审限要求,加大长期未结案件清理、督促力度;把好破产审理关,规范管理人选任制度与考核标准,严格落实破产案件“四类案件”监管要求,院庭长切实履职尽责,定期听取破产案件汇报,对破产案件进行全流程把关监管,同时积极开展破产案件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与案件评查。

  (作者系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编:马昌、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