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3 10:39:46 来源: sp20241123
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第一批)》。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主要集中在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办案领域,涉及爱国主义教育、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见义勇为、文明养犬等主题。
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北京市检察机关督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四军罗峪整编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综合履职保护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纠正不履行见义勇为公民医疗保障职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养犬管理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记者注意到,上述典型案例注重法理情相统一,紧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阐释,突出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例如,北京市检察机关督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既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支持、引导、鼓励未成年人参加爱国主义教育社会活动,促进青少年厚植爱党爱国的情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通过办理张某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向社会公众传递了“英烈尊严不容侵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鲜明信号。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督促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单位及时规范执法,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教育和处罚,引导群众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文明素养、遵守社会公德,共建人犬和谐共处的美好家园。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下一步,检察机关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润物无声”地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持续发挥典型案例引领法治风尚、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用公正司法引领社会公正,进一步凝聚社会法治共识、筑牢人民法治信仰。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促进道德建设,通过公正司法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北京市检察机关督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等6件案例作为第一批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典型案例,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2月27日
案例一
北京市检察机关督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违法收取门票费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 一体履职
【基本案情】
北京市40余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未落实法律规定,存在对未成年人违法收取门票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求未成年人购买门票参观,既损害了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开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5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卢沟桥景区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收取门票费。为全面调查了解全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否存在同类情形,2021年7月,全市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开展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未成年人收费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共对209家市级及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80余家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排查,发现40余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存在对未成年人收取门票费的情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部署全市检察机关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确定市级定价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分院立案管辖,区级定价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由相应的区检察院立案管辖。经初步调查,部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存在缩小免票主体范围、附加免票条件、区别对待不同地区参观者等违法向未成年人收取门票费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规定。
北京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类型众多,游览景区的主管部门多为文化和旅游局、园林绿化局等;有的专业博物馆如铁道博物馆、邮政博物馆等,主管部门为铁路总公司、邮政集团;妇女儿童博物馆主管部门为全国妇联等等,情况复杂。通过查阅北京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确定对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收取门票费,发改委负有定价职责,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处罚职责,上级主管部门负有管理职责。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未成年人收取门票费违反法律规定、发改委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职责等阐明法律依据,就整改方案等事项进行磋商。东城、海淀等区检察院向本区发改委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发改委落实未成年人免费参观政策,要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及购票平台公示。各区纷纷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辖区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面整改。卢沟桥景区等40余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均实现了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典型意义】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激发未成年人爱国情感、弘扬民族精神、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阵地,是陶冶未成年人道德情操、提升品德修养的重要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向未成年人收费,侵犯了不特定众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爱国主义教育的广泛开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免费开放制度和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履职时发现有关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未落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依法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杜绝了未成年人“付费”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情形,既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支持、引导、鼓励未成年人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促进青少年学习革命传统、陶冶道德情操,进一步厚植爱国主义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案例二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红四军罗峪整编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革命文物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 督促整体修复
【基本案情】
贺氏住宅位于湖南省桑植县桥自弯镇学堂堡村,由三栋独立的土家一字形建筑组成,系湘鄂西革命根据地红四军罗峪整编旧址(简称“罗峪整编旧址”)。1928年,贺龙在此发动群众宣传革命、整训队伍积蓄力量,后整编成立中国工农革命军第四军,是桑植起义从失利逐步走向胜利的转折点,史称“罗峪整编”。2019年2月,罗峪整编旧址被公布为湖南省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因年久失修,罗峪整编旧址周边杂草丛生,房屋自然损毁严重,不仅破坏了庄严肃穆的环境,而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4月,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于同年5月6日对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立案调查并进行诉前磋商。桑植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实地勘验、调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调查活动,查明:罗峪整编旧址已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年以上,仍悬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识,旧址前后院杂草丛生,东头房屋年久失修毁损严重,东西两房连接处房柱裸露,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桑植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为本地区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022年5月18日,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革命文物保护监管职责,积极争取资金及时修缮罗峪整编旧址,并建立常态化管护制度,方便公众参观、瞻仰。
桑植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积极推进整改,多渠道筹集修缮资金300余万元,全面修缮罗峪整编旧址。2022年11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罗峪整编旧址修缮整改情况跟进监督,确认旧址已更换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标识,房屋多处毁损均已修缮到位,三栋木质房屋连成“一字”整体,屋内文物陈列整齐,保护范围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被列为张家界市、桑植县党史学习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省内各地党员干部、中小学生、人民群众纷纷前来参观接受革命教育。2022年9月以来,桑植县已有罗峪整编旧址、桑植起义旧址等革命文物被列为党史学习教育基地5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7处,2023年接待112万余人次开展红色教育,同比上涨162%。
【典型意义】
革命文物承载着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记载着中国革命的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弘扬革命传统、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生动教材。保护好、使用好革命文物有利于弘扬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对受损严重的革命文物及时修缮;通过个案办理凝聚革命文物保护的多方合力,促进系统治理,以点带面推动区域内革命文物整体修缮管理;守好革命文物作为党史学习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宣传阵地,积极探索革命文物保护的新方式,不断提升社会公众保护革命文物意识,激发爱国热情,赓续红色血脉,让革命传统和优良作风薪火相传。
案例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
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
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 已故英雄模范人物人格利益 网络诽谤侵权 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2日,“杂交水稻之父”、中国工程院院士、“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因病逝世。2021年5月22日至24日,张某无视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利用手机使用非法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发表、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的不当言论。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办理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张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2021年7月27日,检察机关决定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通过全面调取审查证据材料,查明张某利用手机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发表、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推文9条,相关推文又被他人留言、转推。检察机关认为,袁隆平院士为我国粮食安全、农业科技创新、世界粮食供给作出巨大贡献,获得“共和国勋章”荣誉,是我国社会普遍公认的英雄模范人物,属于英雄烈士保护范围。张某在境外网络平台多次发表、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的不当言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列举的违法情形,其言论具有公开性和可传播性,且发生在袁隆平院士逝世之时,影响恶劣,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不仅构成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侵害,同时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侵害了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所承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在征得袁隆平院士近亲属同意后,2021年12月21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对张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22年5月19日,在袁隆平院士逝世一周年之际,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张某表示服从判决,当庭宣读了致歉信,随后登报向袁隆平院士家属、向全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华民族团结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英雄模范人物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其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注入强大精神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弘扬英模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祖国是人民最坚实的依靠,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等行为进行规制。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巨大贡献的已故英雄模范人物,虽然未被评定为烈士,但其事迹和精神为我国社会普遍公认,其名誉、荣誉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纳入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对象,在法律上予以一体保护。袁隆平院士是中国杂交水稻事业的开创者和领导者,为人民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乃至全人类作出巨大贡献,系“共和国勋章”获得者,属于英雄模范人物,适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近年来,网络上侵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案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加大对侵权行为打击惩处力度,向社会公众传递“英烈尊严不容侵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鲜明信号,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营造全社会崇尚英雄、学习英雄、捍卫英雄、关爱英雄的良好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综合履职保护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案
【关键词】
男女平等 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支持劳动仲裁 行政公益诉讼 综合履职
【基本案情】
郝某,女,1985年9月出生,江苏常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原职工。郝某自2013年7月起一直在电子公司某部门管理岗位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2月,电子公司在未与郝某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通知将怀孕3个月的郝某从部门管理岗位降职调整至一线体力劳动岗位。郝某拒绝调整岗位后,其所在部门将其移出微信工作群、删除打卡指纹,并不提供办公电脑等工作条件,同在电子公司工作的郝某丈夫也受到牵连被迫离职。郝某向当地妇联寻求帮助,并在“抖音”平台发布实名维权视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3月7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妇联接到郝某的维权请求后,根据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建立的妇女权益保护协作机制,将该线索移送至检察机关。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了解,电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违法调整郝某工作岗位,侵害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面临失业的风险。考虑到郝某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帮助郝某维护其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协调区司法局为郝某申请法律援助开通绿色通道,指定2名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协同法律援助律师完成调查取证,支持郝某申请劳动仲裁。在获知企业和郝某均希望尽快达成赔偿和解的意愿后,又会同法律援助律师、仲裁机构反复与双方进行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电子公司赔偿郝某9.4万余元并一次性履行到位。
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还发现,电子公司有女职工近200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将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写入劳动合同,且存在违反劳动法规随意调岗,对产检请假设置障碍、未安排妇女特殊需要的定期体检等侵害不特定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情形。该院召开不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郝某、电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等部门人员参加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电子公司存在侵害不特定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情形。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向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电子公司对侵害不特定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对电子公司员工发放调查问卷、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约谈单位负责人等形式,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督促该公司制定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等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中补充列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条款,为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落实,结合个案办理延伸办案效果,由点到面推动诉源治理,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妇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北区女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的通知》,成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小组,畅通女职工维权救济渠道,推动形成一体协作的长效保护机制;与相关公益法律服务组织合作,为辖区企业提供劳动合同格式文本修改、普法讲座、为女职工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等配套服务。辖区内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定期体检、母婴权益不到位等问题逐步改善,辖区10个镇(街道)共为9589名女职工免费提供“两癌”筛查定期体检,推动建成13处“康乃馨”服务站、妇女微家、母婴室等女职工服务场所。
【典型意义】
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价值追求。男女平等是平等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一些用人单位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以所谓“孕期关怀”“经营管理需要”的名义,通过改变工作条件、调岗降薪、安排从事禁忌岗位、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间劳动等方式,迫使孕期女职工自动离职,侵犯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阻碍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女职工孕期合法权益保护既关系到男女劳动权的平等保护,也关系到我国优化生育政策在基层的落地落实。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个案中,依法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协同履职,使个体权益得到全面、高效保护的同时,从个案办理向社会治理延伸,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不按照法律规定将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写入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规随意调岗、未安排妇女特殊需要的定期体检、对产检请假设置障碍等侵害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问题,坚持以“我管”促“都管”,督促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属地政府、人民团体、公益组织等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高效协作、立体保护,凝聚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力,增强全社会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案例五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纠正
不履行见义勇为公民医疗保障职责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
【关键词】
见义勇为 医疗保障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用刀攮伤邱某某。邱某某的邻居、73岁的丁某某发现程某某行凶后,挺身而出,主动对邱某某进行施救,也被程某某用刀刺成重伤。经该案承办检察院办案人员协助起草准备申请材料,多次与公安机关会商,2021年11月,吉林省磐石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认丁某某的行为为见义勇为,发放奖金5000元。被害人丁某某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花费10万余元。该案提请审查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死亡,公安机关对程某某撤销案件。程某某没有财产可供赔偿,被救助的邱某某也无力补偿丁某某遭受的物质损失。丁某某的家属几次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医保中心因丁某某的伤情是第三人加害造成且无法向第三人追偿,认为不符合医保报销条件,对其医疗费用未予报销。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经调查核实,被害人丁某某受伤后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花费10余万元,并且需要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市医保局作为辖区内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可能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形,遂启动行政检察监督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由于加害人已死亡且没有财产对丁某某进行赔偿,市医保局应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保障,不应考虑能否向加害人追偿。
2022年2月22日,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医保局提出检察建议,并进行宣告送达,建议其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机制,及时报销本案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用。为推动检察建议的落实,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市医保局应当落实国家对见义勇为人士的保障措施政策,及时报销医疗费用。市医保局表示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立即研究落实检察建议相关措施。在检察机关督促下,医保报销费迅速发放到丁某某手中。考虑到丁某某系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因加害人死亡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后续需要多次治疗,仅靠退休工资无力支付治疗、养老院费用,磐石市检察院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发放司法救助金2万余元。在该案推动下,市医保局贯彻落实了国家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了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相关措施。
【典型意义】
扶危济困、友善互助、匡扶正义、惩恶扬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社会有正气,民族才会生生不息,国家才会兴旺发达。“一人兴善,万人可激”。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包括对于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加害人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治疗费用,目的是关爱见义勇为人员,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形成鼓励、倡导见义勇为的新时代良好社会风尚。医保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见义勇为人员提供医疗保障的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医疗保障政策,并通过发放司法救助金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有力维护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解除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激发全社会人人崇尚、人人支持、人人敢于见义勇为的内生动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汇聚强大正能量。
案例六
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治理养犬管理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文明养犬 协同治理 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范围内存在城市流浪犬数量增多,犬伤人事件频发等问题。为规范管理养犬行为,2021年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并经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该地方性法规对于养犬登记、流浪犬收容、养犬人饲养犬只和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等已有明确规定。但该区群众反映,仍有一些犬只饲养人、管理人不遵守相关规定,存在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行为,如违规饲养烈性犬、携犬出户时不牵绳,犬只纠缠、咬伤、惊吓他人引发民事纠纷等情况时有发生,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发现该问题线索,为深化诉源治理,通过询问当地群众、开展实地调查、调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犬伤处置情况等证据,查明2020年以来,该区因被犬咬伤,狂犬病暴露等级达到Ⅲ级的人数每年始终保持在2000人以上,甚至有市民被犬咬伤后患狂犬病亡故,犬只伤人问题已成为当地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社会问题。经初步调查,2023年5月9日,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对养犬管理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检察机关认为,养犬管理未形成协同共治机制,无证养犬、遛犬不牵绳、遗弃犬只导致流浪犬增多,不文明、违规养犬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威胁,特别是对儿童、孕妇、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更易造成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基层政府组织等部门负有养犬管理的职责,有关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得到维护。检察机关遂邀请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南郑区城市管理局等六家单位召开公益诉讼诉前磋商会,共同研究强化养犬执法、完善养犬管理工作机制等问题。
5月30日,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向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南郑区城市管理局以及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养犬管理职责;落实《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关于设立犬只收容所并强化流浪犬、走失犬、无证犬等犬只的收容、认领和处置等管理工作;建议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充分发挥作用,参与犬只收容、认领、领养等救助活动等。
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组织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对主城区内违规养犬和流浪犬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清理,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制作犬只登记证和登记牌5000套,并联合镇办开展入户普查登记犬只信息2616条,办理犬只证509件,收容、处置流浪犬只36只。南郑区城市管理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在多个小区开展专门宣传活动,倡导居民及时清理宠物粪便,守护美好家园。辖区相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亦采取措施,协同当地派出所加强对流浪犬只的管理,辖区养犬问题得到极大改善。
【典型意义】
文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要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既需要物质文明极大发展,也需要精神文明极大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随着生活质量提升,饲养宠物已逐渐成为部分人群“精神陪伴”的一部分。人们在享受宠物带来的乐趣时,也应担负起安全文明饲养、看管的责任。养犬看似个人私事,实则关系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文明、不规范的养犬行为,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人民生活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也扰乱了文明、和谐、安定的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一些地方性法规对于城市养犬作出规范。检察机关聚焦群众“急难愁盼”,依法能动履职,督促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单位及时规范执法,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教育和处罚,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推动诉源治理,引导群众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文明素养,遵守社会公德,依法文明养犬,自觉尽到看护管理责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