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2 23:28:30 来源: sp20241122
惩治网络暴力法规再趋严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周群峰
发于2024.7.1总第1146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近年来,多个网暴案例引发关注。今年4月,网友“胖猫”因感情问题投江自杀,网上随即出现大量针对其女友谭某的人肉搜索、造谣、谩骂等行为;2月,江苏一网民将下载的某女子生活照与某热点事件涉事女教师照片拼接,并配以不当言论发到网上,导致女教师遭受网暴。此前,“寻亲少年”刘学州、“粉发女孩”郑灵华等还曾因不堪忍受网络暴力,酿成自杀悲剧。
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9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7.5%。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过去一年中,针对网络暴力“按键伤人”“按键杀人”,审结网络诽谤公诉案件32件,判决有罪人数85人,同比分别增长10.3%、102.4%。
在涉网暴案件增多和公众反网暴意识增强的背景下,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规定》是我国首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的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为持续构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体系奠定重要基础。
明确平台责任
6月1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案件。在该案中,一名未成年人被人在网上造黄谣,法院判平台担责。
案情显示,甲某、乙某、丙某均为未成年人,三人系同学关系。甲某与乙某因琐事产生矛盾。乙某委托丙某通过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一款社交软件制作视频,其中有甲某的肖像、姓名等信息,并包含造黄谣等内容,该视频一天内浏览量即超过3万。因乙某和丙某为未成年人,经甲某及其监护人同意,公安机关未按行政或刑事案件处理。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上述科技公司向原告甲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多位受访者表示,上述案件中,网络平台在网暴案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刘艳红表示,网络暴力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都依赖网络平台提供的服务和账号。《规定》的一大亮点是,进一步压实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构建覆盖事前监测预警、事中干预处置、事后追责惩戒的全链条闭环治理机制。
不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央网信办法律顾问支振锋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规定》对平台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要求,落实起来存在难度。网络暴力最重要的就是事先预警,因为一旦发生,造成恶劣后果以后不可挽回。但是涉及的情形、主体比较复杂,技术上存在困难,下一步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国家标准,鼓励网络平台完善技术标准,为监测系统模型提供进一步指导,让《规定》进一步落地。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多方主体责任。除了对平台提出要求,还明确要求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发现账号跟帖评论等环节存在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举报、处置等措施;要求网络论坛社区、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履行管理责任,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限制发言、移出群组等管理措施。
代理过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的律师周兆成表示,网暴就像一把无形的刀,危害性巨大。在代理刘学州案时,他和他的团队在网络上提取了针对刘的2000多条网暴言论,条条触目惊心。甚至在代理该案时,他自己也被网暴过。
周兆成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网络暴力具有群体性侵权特点,这给打击带来了较大难度。首先,在众多参与者中,界定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较为困难,难以明确每个人的具体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其次,群体的匿名性和分散性使得追踪和调查取证变得复杂,可能存在部分参与者难以被准确识别和追究责任的情况;再者,群体行为容易受到情绪和舆论的影响,难以准确判断每个个体的主观恶意和违法故意。
他认为,这种“法不责众”的心理也使得一些人在参与网暴时更加无所顾忌。《规定》中明确的多方主体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这种难度,使得各方都能参与到网络暴力信息的治理中来。这有助于形成全方位的治理格局,避免责任推诿。
不过,他也提出,今后还应进一步细化责任认定标准。对于多方主体的责任划分,需要更详细、明确的标准,以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争议和模糊地带。
首次明确界定网暴
《规定》对网络暴力进行了明确界定,这被多位受访者认为是《规定》的一个亮点。
根据《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代理过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的律师郑晶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长期以来,作为一个词语,网暴早已广为人知,但具体概念并不明确,《规定》首次对网络暴力信息做了明确界定,这为相关部门认定这一行为提供了依据。
除此之外,还有多个亮点受到关注。
刘艳红认为,网络暴力信息严重侵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甚至在极端情况下,还可能导致当事人自残、自杀等极为严重的危害后果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而《规定》设立的“保护机制”专章就是一大亮点。
在该专章中,重点强化对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用户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删除网络暴力信息权利的功能、渠道,并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刘艳红、周兆成等多位受访者认为,上述规定,体现了对网络暴力信息受害人,尤其是该群体中的弱势群体的关怀,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公平性。
在处罚措施方面,《规定》还提到,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严重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郑晶晶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一些网暴行为有相关处罚,但未能覆盖《规定》中提到的所有内容,《规定》对此作了补充。
周兆成则表示,《规定》中的相关惩治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网络暴力施暴者的犯罪成本。明确的罚款额度以及对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能够对潜在的施暴者起到威慑作用。特别是对组织、煽动以及利用网络暴力事件进行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从重处罚,增加了违法成本,减少了违法冲动。
“网络暴力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可能使得完全杜绝此类行为仍具有挑战,但这些措施无疑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周兆成说。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提到,依法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或者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的,不适用本规定。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四新长期关注互联网治理领域的政策和法律问题,参与过包括《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大量涉及互联网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论证、解读等方面的工作。
王四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上述规定是为了防止新规被滥用。一些网民通过网络举报,有利于相关部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所以,在治理网暴时,公权力机构不能随意发力,相关部门也应该重视网络举报线索,厘清网络暴力与正常举报的不同。
仍需多方发力
近年来,为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我国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如2022年11月,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2023年9月,“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不过,郑晶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虽然制度层面在不断完善,但落地时仍然会遇到阻力。
她曾因为一些涉嫌网络诽谤的案件去派出所要求立案,有的民警认为与故意伤人、盗窃等案件相比,这类案件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比较轻微,而且精神损失不好界定,所以不愿立案。
“事实上,在民事诉讼中,不管是否给当事人造成了抑郁症等精神伤害,只要诽谤行为明确导致了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名誉权侵权的损害后果基本就可以认定了。”郑晶晶说。
在她代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去一些平台调取网暴者信息时,大多数都非常配合,但目前平台的用户注册实行的是“间接实名”制度,平台大多只能提供手机号等注册信息。而手机号的实际机主有时与网暴者并不一致,所以律师在调取网暴者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时,还需要运营商、公安等部门多做一些配合。
刘艳红还提出,当前我国治理网络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分散且缺乏协调配合,在权责主体、制裁措施、救济方式等方面存在制度疏漏,无法有效回应对于网络暴力问题的治理需求。积极推进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化转型及立法体系建构,是纾解我国网络暴力治理困局之关键。
她认为,《规定》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位阶相对较低,无法规定网络暴力治理涉及的民事、刑事问题,难以统摄相关部门法中的分散性条文。因此,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转型在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就是推进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专门规制网络暴力的领域性法律《反网络暴力法》,搭建网络暴力治理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完善网络暴力治理配套法律法规制度。
近年来,周兆成也多次呼吁我国推出一部全面系统的《反网络暴力法》。不过,现阶段是否有必要出台这样一部法律,在法律界有着不同的观点。
王四新直言,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网络暴力的惩治和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已相对完善。制定新法,也要考虑立法成本和司法成本,在他看来,当前阶段不宜动用立法程序去制定专门的法律,“想通过立法方式来解决网暴问题,是把网暴这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给简单化了。网暴涉及互联网错综复杂的传播机制和内容生态,涉及我们执法力度和执法力量能不能跟得上,同时也反映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情感变化,不是通过立法就可以解决的”。
郑晶晶也认为,立法需谨慎,要避免过度立法,关于制定《反网络暴力法》的必要性,还需进一步论证。
正如王四新所说,网暴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工程。《规定》的落地效果如何,还要看实施后各部门的重视程度、配合程度,以及平台责任的履行程度等。
《中国新闻周刊》2024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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