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5 08:00:18 来源: sp20241205
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平等保护各类主体数据资产合法权益
□ 本报记者 万静
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已在社会上形成广泛共识。但数据资产仍面临高质量供给明显不足、合规化使用路径不清晰、应用赋能增值不充分等难点,亟须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为此,财政部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数据的资产属性,提出依法合规推动数据资产化,平等保护各类主体数据资产合法权益,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将依法合规持有或控制的、具有资产属性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资产管理范畴,进一步创新数据资产管理方式方法,同时严防数据资产应用风险等,种种举措旨在更好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依法合规管理数据资产
中国是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50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1.5%,位居世界第二位。数据已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
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对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作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推进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有序培育数据资产评估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等要求。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进一步指出要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开展数据资产计价研究等。
财政部也高度重视数据资产管理,积极推进数据资产管理工作,2023年相继出台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文件,为数据资产合规化制度化打下基础。虽然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50万亿元,但数据资产仍面临高质量供给明显不足、合规化使用路径不清晰、应用赋能增值不充分等难点,相较于出台法律,由职能部门先通过制定指导性文件对数据资产管理进行引导规范,无疑更具效率价值。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财政部的《指导意见》适时而出。
明确对数据资产的权益保护是《指导意见》的首要任务,同时还强调这是针对数据资产整体行业作出的指导性规定,不区分持有主体。
为此,《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保护各类主体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储、管理数据资产过程中的相关权益,具体包括12方面内容:依法合规管理数据资产、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完善数据资产相关标准、加强数据资产使用管理、稳妥推动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畅通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规范数据资产销毁处置、强化数据资产过程监测、加强数据资产应急管理、完善数据资产信息披露和报告、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等。
强化公共数据授权使用
不过,此次《指导意见》最为引发公众关注的焦点是,对于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及授权运营模式的明确。
《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提升履职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授权运营主体对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数据资产进行运营。同时,坚持分类分级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数据资产分类分级授权使用规范;鼓励按用途增加公共数据资产供给,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平等保护各类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合法权益。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数据要素、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数据产品等概念使用较为混乱,存在不规范、不统一问题。数据资产区别于普通资产,在管理模式上与数据的管理有所差别。要管好用好数据资产,首先要对数据资产进行统一界定并提出总体指导要求。无论持有数据资产的主体是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都应在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上,遵循财务会计管理、资产评估管理等共性要求,对其持有的数据资产进行规范管理。考虑到公共数据资产具有国有或公共属性,为避免资产流失和公共安全风险,《指导意见》在对全口径数据资产作出共性指导的基础上,有侧重地针对公共数据资产管理作出单独规范要求。
为此,财政部始终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的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多样化有偿使用方式,支持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同时,加大政府引导调节力度,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强化政府对数据资产全过程监管,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
安全运营保护个人信息
数据如何安全运营、使用?个人信息隐私如何得到保护?公共数据如何保障安全有效?这些问题一直是数据开发市场存在的热点问题。
据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指导意见》制定起草的原则之一,就是坚持确保安全与合规利用相结合。统筹发展和安全,正确处理数据资产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资产开发利用的关系。以保障数据安全为前提,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数据,审慎推进数据资产化;对可开发利用的数据,支持合规推进数据资产化,进一步发挥数据资产价值。
据记者观察,《指导意见》将严防数据资产管理潜在风险可谓做到了“极致”,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指导意见》明确将安全贯穿数据资产管理全过程,涉及处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提出数据资产权利主体要在遵循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上,严格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稳妥推进数据资产化以及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
在价值应用方面,《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要通过合理程序避免虚增公共数据资产价值,在推进有条件有偿使用过程中,不得影响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相关方要依法依规采取合理措施获取收益,避免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等要求。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副院长王晓光教授分析认为,当下我国要抓住数据从资源到资产再到资本的契机。《指导意见》对数据确权、数据使用及数据安全、数据资产管理等问题都进行了有效引导和规范,这对推进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以及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都是非常有利的。数据资产管理还要高度重视规范、安全,严防各类风险。安全原则必须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只有坚持确保安全与合规利用,数据资产化才能可持续推进。(法治日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