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行政法规更加符合社会实际需要(权威发布)

发布时间:2024-11-24 06:03:49 来源: sp20241124

  日前,《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3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等解读《决定》。王振江介绍,此次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总体思路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处罚方式,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使行政法规更加符合社会实际需要。

  据介绍,《决定》可以从4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一是突出优化政务服务。《决定》删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的规定,今后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更加精简,这既适应了当前管理的工作实际,也有利于提升服务质效,增强经营主体的获得感。

  二是注重规范监管执法。针对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根据修改后的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清理工作的要求,删去条例中关于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针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赋予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手段,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监管,强化法律义务的落实,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三是适应行政管理需要。修改调整《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有关机构名称,切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适应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实际,使行政机关能够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同时,让人民群众更加及时准确地找到相应部门,为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四是强化法律法规衔接配套。根据民法典、对外贸易法等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废止《煤炭送货办法》等13部已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变化、改革发展实际需要以及有关领域工作实际的行政法规,使法律体系更加和谐、更加完备。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此次《决定》修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受到关注。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表示,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3个方面,“总体思路是加强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对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中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问题予以回应;坚持促进发展,从激发企业活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进一步规范企业信息公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部署全国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实施信用培育,推广信用承诺,去年一年,助力2400多万户经营主体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或修复信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司长刘敏表示,下一步,将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改为契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扎实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一揽子打包修法属于‘小快灵’立法模式的一种。”王振江介绍,通过打包方式对修改幅度较小、修改内容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相对比较一致的行政法规项目进行一揽子修改和废止,在工作流程上更加简便快捷、协同高效,在体例内容上更加灵活务实、精准管用,既能够维护法规的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又能快速有效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和改革发展的需求,解决面临的一些新问题或者出现的一些新情况。

  据介绍,下一步,司法部将坚持分类施策、分期分批、精准发力,有序推进行政法规后续修改和废止等工作。

  “特别是切实加强营商环境方面的法律制度供给,司法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聚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执法公正司法等民营企业的核心关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梁尚华介绍,同时,司法部还将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项目的制修订工作,从法律和制度上把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 人民日报 》( 2024年03月30日 04 版)

(责编:牛镛、岳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