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实施在即 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发布时间:2024-11-26 00:16:22 来源: sp20241126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期颁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我国地域辽阔,拥有着96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生态系统复杂多样,如何找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结合点?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郭兰峰表示,《条例》以补偿为纽带、以激励为手段,坚持生态富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搭建起生态受益者和保护者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让当地老百姓保护生态有益可得,激发全社会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将保护生态环境转化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

生态环境是我们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关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重大课题。

郭兰峰介绍,《条例》共6章33节,分三个方面:财政纵向补偿,用法规形式稳固保护投入的基本盘,突出有为政府的作用;地区间横向补偿,重在加强区域治理联动,织密织牢保护合作网络;市场机制补偿,重在发挥市场主体活力,发挥有效市场功能。

“《条例》的发布,是我国总结过去25年来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践经验、提炼生态保护补偿有效做法、稳定生态保护补偿各方利益关系、明确各级政府和其他相关方生态保护补偿责任的重要立法成果。”中国生态补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靳乐山表示,此举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针对生态保护补偿全面立法的国家。

靳乐山表示,生态保护补偿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八项制度之一,填补了系统立法的空白。各级政府财政纵向补偿获得法律依据和责任,地区政府横向补偿得到法律框架和规范,市场机制补偿明确了发展方向和空间。

《条例》遵循市场规律,明确提出了政府搭台、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补偿路径,通过推进资源环境权益交易,促进生态产业发展,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等多元化方式,动员和汇聚各方面力量,实现生态产品需求和供给的精准对接,提高生态产品价值。

靳乐山表示,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有四“最”:

一是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最大。我国生态保护补偿的政府投入补偿的资金占比大,资金投入量逐年增长,这是我国政府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体现。据统计,中央层面补偿资金规模由初期的几十亿元增长到如今的近2000亿元,地方层面的补偿资金已达到年均近千亿元的水平。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政府在生态保护补偿领域的投入规模不断增加,推动生态保护补偿领域扩展、范围增加、标准提高。

二是我国生态保护补偿领域最全。我国生态保护补偿从最早的森林补偿开始,逐步扩展到草原生态保护补偿,到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水源区等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区域综合补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荒漠生态保护补偿、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耕地生态保护补偿、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补偿,到目前,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已经覆盖绝大多数重要生态环境要素。

三是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化进程最快。目前世界上国家层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少数几个国家,都还没有国家对生态保护补偿或生态系统付费的全面立法。我国开始生态保护补偿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是国务院通过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表明,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在国家层面对众多领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的国家。

四是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对生态环境保护贡献最显著。我国20多年在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大力、持续和全面的投入,对我国生态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增强了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同时也贡献于近年生态环境的改善。例如,我国自2003年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后推行草原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目前已实施第三轮,显著提升草地质量。使我国从草原退化面积占总面积90%,转变为植被恢复面积占总面积48%,草地综合指标盖度增加5.26%,北方草地植被净初级生产力增加9.2%。

(责编:申佳平、吕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