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4:20:36 来源: sp20241110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6月1日起施行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本报北京5月17日讯(记者潘卓然)国新办17日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有关情况。作为我国生态保护补偿领域首部法律法规,《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郭兰峰表示,《条例》以补偿为纽带、以激励为手段,坚持生态富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搭建起生态受益者和保护者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让当地老百姓保护生态有益可得,激发全社会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将保护生态环境转化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
《条例》有利于推动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区域间合作、推动生态保护主体的正向激励。郭兰峰表示,此前相关部门密集出台的一系列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措施效力不足,新出台的《条例》更具稳定性,能够让参与生态保护主体的预期稳定下来。《条例》还探索形成了“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格局,有利于提升各地区的主体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公共服务等其他方面的合作。
生态保护补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近年来,我国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主体、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补偿资金规模逐年增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振兴司负责人王心同表示,《条例》的出台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入责任,提出了引导社会主体参与的方式。
在稳定中央财政投入方面,《条例》在现有的分类补偿方式基础上,明确了国家加大补偿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扩大补偿实施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在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方面,《条例》明确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机制,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力度。在调动社会主体参与积极性方面,《条例》提出了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的多种方式,包括建立健全碳排放权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发展生态产业,建立可持续的发展惠益分享机制等。
《条例》提到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司司长胡汉舟表示,统计指标体系的设立既要考虑科学性、合理性,还要考虑可比性和统计数据的可获得性。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国家统计局联合发改委、财政部共同在国内首次印发了《生态保护统计指标体系》,共设了32个监测指标,重点反映生态保护补偿总体水平,以及各类型的补偿规模、补偿的综合成效。
中央财政在生态保护补偿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条例》提出,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纵向补偿。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负责人邸东辉表示,财政部同步推进综合补偿和分类补偿。综合补偿主要是通过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引导地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支持生态环境重要地区从整体上提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分类补偿方面,主要是通过中央财政一系列转移支付资金,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等生态要素开展保护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
邸东辉表示,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完善对生态保护的财政纵向补偿政策,推动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提升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经济日报)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