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统计造假写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11-27 15:36:33 来源: sp20241127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魏玉坤)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统计造假”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有关条款。日前,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何将“统计造假”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

答: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造假态势得到有效遏制,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发挥。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正确政绩观树得还不牢固,个别地区党政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统计工作问题仍有发生。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的第一百三十九条专门就统计造假应当受到的处分作出明确规定,极大强化了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纪律约束,为防惩统计造假问题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问:“统计造假”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有何重要意义?

答:统计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严重违反统计法,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违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

“统计造假”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这对于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端正党风政风、促进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问:哪些人可能成为“统计造假”的违纪主体?

答:统计造假违纪主体包括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统计造假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者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和次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统计造假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统计造假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问:在实际工作中,“统计造假”违纪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

答: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进行统计造假的行为表现主要有: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等。

对统计造假失察的行为表现主要有: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

问:对“统计造假”违纪行为的处分措施有哪些?

答:从纪律责任来看,进行统计造假和对统计造假失察,根据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后果,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两类违纪行为不同情节对应的处分档次有所不同: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问:国家统计局如何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答:国家统计局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研究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写入统计法治宣传的权威教材,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牢统计法律和纪律底线。

要求各级统计机构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对于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参与统计造假以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中顶风违纪违法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为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追究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纪律责任打好基础。

(责编:王震、陈键)